查看完整版本: 關於遺產拋棄繼承後的分配問題,請懂的人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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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tcat3030 發表於 2022-12-4 03:06 PM

關於遺產拋棄繼承後的分配問題,請懂的人幫我解惑

前一陣子,看到法律判決遺產繼承分配問題,顛覆了我的認知,
是我的認知錯誤,還是法條確實如此?
問題有點長冗,請見諒.
假設:
祖輩歿,其下有4個子女,分別為A.B.C.D
假設,這四個子女都各有1.2.3.4個子女,也就是A1,B1~B2,C1~C3,D1~D4.

我的認知:
當A拋棄繼承,則變為A1,B.C.D平均繼承.(這點比較沒啥問題)
若D拋棄繼承,則變為A,B.C.加上D1~D4依照原本D應該繼承的部分再去平均繼承.
這樣認知對嗎?

我看到的判決卻是:
D拋棄繼承,變成A,B,C,D1,D2,D3,D4七人平均繼承.
若是這樣,那當然對於第三代越多者,第二代拋棄繼承更划算.
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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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傢俬 發表於 2022-12-4 11:22 PM

你的認知是錯的~~~~~~~~

先不論你最後提出的判決看起來有點爭議。

用你的內文來說

甲亡故,第一順位繼承應該是甲的配偶和其子女,
因為樓主沒說到配偶的部分,我就默認配偶也不在了。
甲有子女A、B、C、D,並各自有生養是A1,B1~B2,C1~C3,D1~D4(孫輩)

以下是樓主認知錯的部分
依法律來說,A~D,任一人沒有拋棄,孫輩的繼承權都沒有生效。

所以當子女A、B、C、D任一人拋棄繼承
1.當A拋棄繼承,那B、C、D沒有拋棄,那應該是由B、C、D去平均繼承,
   孫輩也就是A1,在該順位的優先次序還有人(B、C、D)繼承的狀況下,
   是沒有繼承權的!

2.若D拋棄繼承,同樣的道理,如果A、B、C沒有拋棄下,
   D1~D4也沒有繼承權。


孫輩在子輩仍有人繼承下,也有繼承權,是有個特別規定。
1.事先遺囑,並且不侵犯特留分。
2.代位繼承,這是比較特殊的狀況
例:D先於甲亡故,而在甲亡故後,D的子女(D1~D4)代位繼承D的部分,
     D的子女可以繼承的份額也應該是D的部分而已。

所以你看到的判決,基本上不太對唷!
因為D拋棄繼承,那麼D1~D4也還沒有繼承權生效,
理應是由A、B、C繼承才對。
或者D本身有喪失繼承權的情狀,不然D辦了拋棄,D1~D4也是沒繼承權生效

而且不論D是拋棄,還是有喪失繼承權的情狀,
除非是經過親屬會議的遺產分配,並提交法院,
才會有你說的A、B、C、D1~D4的平均繼承。
不然應該是A、B、C、D子女(1~4),分四份去平均繼承才對。
D1~D4這四人在去平均分配D的部分。而不是和A、B、C平均分配。


補充內容 (2022-12-4 11:30 PM):
三師(醫師、律師、教師)問題還是要去請教專業人士比較好,不要在網路上問唷。容易有錯誤的觀念形成。...<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Tieisifi 發表於 2022-12-5 09:28 AM

還是回到法條內容跟判決書書寫的原因,照理所第一順位、第二、第三、第四順位民法都有民確的規定,另外原文所說D1-D4代位繼承,他們帶的就是D的位,因該不會有文中所述情形,是不是有遺囑或者其他位說明狀況。

kentcat3030 發表於 2022-12-5 10:59 AM

因為先前我看到的是:
D拋棄繼承,A,B.C.加上D1~D4依照原本D應該繼承的部分再去平均繼承.
但D1~D4告上法院,
判決變成A,B,C,D1,D2,D3,D4七人平均繼承.
所以才有此疑慮

怪傢俬 發表於 2022-12-6 02:32 AM

kentcat3030 發表於 2022-12-5 10:59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為先前我看到的是:
D拋棄繼承,A,B.C.加上D1~D4依照原本D應該繼承的部分再去平均繼承.
但D1~D4告上法院 ...

如果如此的話,可能內中有其他隱情,
例如,甲事先即留有遺囑安排,或者D本身其實無繼承權生效
如前訴所提,先於甲亡故或者其他情狀使D無繼承權。

不然的話,和之前提到的一樣。
D拋棄繼承,而A、B、C都還是繼承,
那麼,D的子女,其實並無繼承權產生。

所以,你提的例子,要從最原先判決來看才對。
一開始D的拋棄繼承,卻讓D的子女有權繼承的條件為何?

通常來說是因為遺囑、親屬會議或生前財富安排居多。
不然的話,D拋棄繼承,次親等的D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
(A、B、C有繼承)

第二個可能性,甲生前的生活是否由D以及D的子女為主要照顧者。
如果是的話,加上D本身可能有負債問題,採用拋棄繼承的安排,
在由主要照顧者身分來取得D的那份,是很有可能。

所以,要先確認的是,最原先為何是判決A、B、C+D子女來共同繼承(分四份),
到底是遺囑、主要照顧者、親屬會議,或D本身有負債或喪失繼承權情狀,又或者以上皆是。
才有辦法瞭解,為何D子女們上訴後,而改判A、B、C、D子女平均繼承(分七份)。

Ps.判決書可能要詳看,喪失繼承權和拋棄繼承是不一樣的唷。...<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br><br><br><br><br><div></div>

hower0313 發表於 2022-12-8 11:48 PM

每一案都有不同的狀況,不能一概而論,或許還有其他條件是本案中沒有透漏的。不然一般來說D放棄了,D的子孫就沒有資格繼承了,因為D的子孫是繼承D的財產,D放棄,那就代表那不是D的財產了。

arleekurt 發表於 2022-12-13 09:44 PM

如果有遺產的話才需要考慮到這問題~而且判定的方式是沒有錯的~第二代順位就算拋棄還是死亡就會順位到第三代,所以簽名的程序會變得更多更麻煩~一但沒處理好,將來更奔東西的時候,有時候繼承就會卡在這些人身上變得缺東缺西。

我不清楚頭香大大的說法,但是個人親身遇到的就是這種情況第二順位的其中一個已經死亡,但是卻順位底下子女跟我的父親一樣平均繼承。到現在也還沒處理好畢竟人已經久沒聯絡根本就不知道怎麼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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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13131313 發表於 2022-12-14 02:20 PM

法定繼承該順序全拋棄才有下一順位繼承的問題.假如有不同順位同時繼承.就是有其他問題.例如遺囑或是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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