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蔣中正抗戰,焉來開羅宣言,乃至日本投降?蔡政府不顧當年官民犧牲,鼓勵聲稱台灣定位未定,以為台獨主張鋪路。
最近有民調認為李登輝對貢獻竟然高於蔣中正,可見民進黨對民眾的洗腦教育是成功的
這些年來,不斷有一些學者及民間人士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認為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使「台灣地位未定論」成為台灣法律地位的論述之一。
這二天,又見有人在政論節目上談論這個議題,甚至有人試圖以錯誤的資訊及謬誤之「邏輯」與論述誤導閱聽大眾,深覺實在有從歷史及國際法的角度從頭探討此議題之必要。
該理論的產生是源自於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認為如果韓戰擴大至台灣,將對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線不利,因而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實行台海中立化政策,同時表示:「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該聲明從此開啟了「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
而後,儘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與同盟國各國相繼簽訂《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由於日本在這些和約中都只表示「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對於台灣、澎湖脫離日本後的明確處置則無國際法上的有效明文規範,因此至今仍有各界人士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認為台灣、澎湖的主權歸屬未定。
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包含一些台灣獨立運動人士,但也有一些非台灣獨立運動人士有如此主張,他們認為或訴求台灣的法律地位須由台灣人民自決。
若要談及這個論述,最好從歷史談起。
1945年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而該公告表示《開羅宣言》的條款必將實施,宣言當中表示作戰的目的包括將台灣、澎湖列島歸還中華民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依美國總統杜魯門指示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日軍向代表同盟國的將領投降以及協助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其控制地區,同時授權蔣介石委員長在中國(東三省除外)、台灣和越南北部接受日軍投降。蔣介石交由何應欽分別委派16名將領分區受降,10月25日至台灣受降主官為陳儀。
在日本戰敗後至「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前,台灣民間已有學者公開表示,陳儀奉派接收台灣只是戰勝國的接收(即軍事佔領),而不是台灣主權的轉移,國民政府統治台灣與麥克阿瑟統治日本一樣,都是臨時性的,台灣地位仍然未定。
1946年8月31日,英國駐華大使館致函中華民國外交部,針對國民政府在1月12日片面下令將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改為中華民國國籍之事表示:「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以上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概述。近年來,「台灣地位未定論」甚囂塵上,該說法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之合法性。此說看似有理,實則漏洞百出。事實上,檢視近代諸多關於台灣的國際條約與文件即可清楚知道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乃無可爭辯之事實。
1941年中華民國對日本宣戰時就宣布廢除所有兩國之間的條約,《馬關條約》當然也包含在內,故日本統治台灣的法理基礎──《馬關條約》就此失效,台灣應立即回復到它被割讓前的地位,即其屬中華民國之一部分。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的中日和平條約第四條又再次確認此事。該條約載明:「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30年即西元1941年12月9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應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是毫無疑問的。
除上述之原因,有三個在國際法上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可以說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它們分別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根據《奧本海國際法》一書的解釋,「宣言」是官方認為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簽署的會議報告。該書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未經簽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亦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可見即使開羅宣言是「宣言」,亦不影響其本質為國際法。
除了「開羅宣言」外,另一個由中美英三國訂定的國際條約「波次坦公告」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降伏文書」是比較少被提及的文件,它是日本於1945年戰敗後在美國密蘇里軍艦上所簽署之投降文件,裡面明確強調日本接受波次坦公告所列的投降條件。由此可知,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及降伏文書三個國際法文件環環相扣,故日本戰敗,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並無疑義。
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獲得領土的方式有兩種,「兼併」與「先佔」。假設今天沒有上述三個國際法文件而只有獨派人士說的《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依照和約的內容,台灣就是個無主地。台灣既然是無主地,哪個國家先佔當然就是哪個國家的。此外,1945年日本撤離,中華民國政府派員佔領,根據「時效」的國際法原則,如果一個國家有效統治一個地方達很長的一段時間,而沒有其他國家對這塊土地的主權提出異議,這個地方即是歸屬於依「先佔」原則取得這塊地的國家。中華民國政府自1945年起統治台灣至今也從來沒有任何國家對此提出異議,也沒有被任何其他國家、政府或任何人推翻,所以依照國際法中之「先佔」及「時效」兩原則,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前面說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原因是廢除《馬關條約》,台灣地位因此回到條約前簽訂之狀態,且1952年之中日和約對此又再次予以確定。中華民國政府簽署「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其中「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必須實施。日本頒佈之降伏文書明確表示接受波次坦公告所列之條件,因此根據這三份文件,台灣理當屬於中華民國。即使沒有上述三個國際法文件,僅依照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認為台灣是無主地,我們還是可以引用國際法「先佔」及「時效」的原則讓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因而,無論從何角度而論,均可得到同樣的結論: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毫無疑問,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而且是聯合國的五個創始成員國之一。雖然因為中共在外交上及對國際社會的施壓,使我國被排除在多數國際組織之外,在外交及國際經濟上也處處被掣肘,但若以此說我國「法律地位未定」,甚至指稱中華民國是一個「流亡政府」,是無知且包藏禍心的說法,對於此種妄言、謬論,有識之士應予以摒棄,世人更應加以譴責!
傳統獨派說「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是為了表達對「中華民國」政府的不屑,本來無可厚非。如果獨派保持這種不屑的態度,拒絕進入「中華民國」政府同流合污,那還算有骨氣。或者,如彭明敏所說,進入「中華民國」政府,但想進入體制反體制,想徹底將其改革,甚至將其解散,重新出發,這也算有原則。不過,有些傳統獨派人士及民進黨人紛紛進入「中華民國」政府擔任公職,一邊吃香喝辣,樂不思獨,一邊還在綠營的笨蛋選民面前,罵「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以示不屑。這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無恥至極了。
當然,李登輝及陳水扁時代,所謂「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的說法就較少聽聞。大概是本土政客紛紛進入「中華民國」政府擔任公職,吃香喝辣,不好意思自打嘴巴吧!但是,2008年民進黨丟掉政權,國民黨復辟執政之後,傳統獨派又七嘴八舌重提「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的說法。這種反起反倒,有沒有道理呢?
有人說「中華民國」政府在李登輝及陳水扁時代的民主化過程中在地化、本土化了,因此由原來的流亡政府轉變成非流亡政府。但寄人籬下的流亡政府,只會在流亡所在地消失不見,不會轉型為在地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在地化、本土化的事實正足以證明它原來就不是流亡政府。
再說,2008年成立國民黨的馬英九政府,不是在原有的民進黨政府之外,另立一個寄居在民進黨政府之下的新政府,而是取代民進黨政府。馬英九政府並未寄在本地政府的籬下,怎麼是流亡政府呢?
國民黨復辟執政,傳統獨派重提「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的說法,其心態說穿了就是阿Q心態。沒辦法推翻「中華民國」體制,就不屑地說「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以示精神上的勝利。當然,其中有很多人是另一種酸葡萄心態。沒辦法進入「中華民國」體制吃「中華民國」體制的甜葡萄,就說葡萄酸,以自我安慰。
就獨派立場而言,要不要推翻「中華民國」體制,獨立建國才重要。「中華民國」政府是不是流亡政府,無關重要。不敢推翻「中華民國」體制,只想混進去喝一杯羹,現在混不進去,喝不到一杯羹,就在外面鬼叫:「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相濡以口沫,除了自摸自爽之外,有什麼屁用呢?不是貽笑大方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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